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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07

关于国家排放政策执行要求的解读(一)


  我国于2005年制定了汽车排放法规,明确提出了我国未来几年汽车排放的具体限值和执行日期,在标准之外,国家环保局又以《复函》、《通知》的形式明确了执行要求。严格实施排放政策是势所必然,下面就相关排放要求进行解读。

  一、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限值(中国Ⅲ、Ⅳ、Ⅴ阶段)》GB 17691-2005  (注:3.5吨以上)

  阶段 型式核准日期

  Ⅲ 2007.1.1

  Ⅳ 2010.1.1

  Ⅴ 2012.1.1

  1、本标准适用范围:设计车速大于25km/h的M2、M3、N1、N2、N3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车。关于M1、M2、M3、N1、N2、N3类车辆的解释:

  车辆类别 含义 备注

  M1类车   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客车

  M2类车   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超过九座,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

  M3类车   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超过九座,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

  N1类车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货车

  N2类车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,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

  N3类车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

  2、按标准要求,自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,凡不满足要求的新车不得销售、注册登记,不满足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。也就是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Ⅲ排放标准,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,中汽协向国家环保局提交了《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》,国家环保局的复函体现了两个要求:

  ①、按标准要求生产国Ⅲ汽车(发动机),停止生产只符合国Ⅱ的汽车(发动机);

  ②、冻结只符合国Ⅱ的汽车(发动机)库存数量,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上报备案,经核准后,这部分库存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,自2008年7月1日完全按要求执行国Ⅲ。也就是说这延迟了半年执行国Ⅲ,所以今年上半年各主机厂的国Ⅱ机生产仍然较旺(上海、南京、深圳、杭州四市按标准要求不延迟实施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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