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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07
关于国家排放政策执行要求的解读(一)
我国于2005年制定了汽车排放法规,明确提出了我国未来几年汽车排放的具体限值和执行日期,在标准之外,国家环保局又以《复函》、《通知》的形式明确了执行要求。严格实施排放政策是势所必然,下面就相关排放要求进行解读。
一、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限值(中国Ⅲ、Ⅳ、Ⅴ阶段)》GB 17691-2005 (注:3.5吨以上)
阶段 型式核准日期
Ⅲ 2007.1.1
Ⅳ 2010.1.1
Ⅴ 2012.1.1
1、本标准适用范围:设计车速大于25km/h的M2、M3、N1、N2、N3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车。关于M1、M2、M3、N1、N2、N3类车辆的解释:
车辆类别 含义 备注
M1类车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客车
M2类车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超过九座,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
M3类车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超过九座,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
N1类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货车
N2类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,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
N3类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
2、按标准要求,自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,凡不满足要求的新车不得销售、注册登记,不满足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。也就是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Ⅲ排放标准,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,中汽协向国家环保局提交了《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》,国家环保局的复函体现了两个要求:
①、按标准要求生产国Ⅲ汽车(发动机),停止生产只符合国Ⅱ的汽车(发动机);
②、冻结只符合国Ⅱ的汽车(发动机)库存数量,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上报备案,经核准后,这部分库存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,自2008年7月1日完全按要求执行国Ⅲ。也就是说这延迟了半年执行国Ⅲ,所以今年上半年各主机厂的国Ⅱ机生产仍然较旺(上海、南京、深圳、杭州四市按标准要求不延迟实施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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